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5月24日、2009年10月20日、2016年4月1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举报人魏某某在民警监督下使用微信联系被告人余某某求购毒品,后魏某某于7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毒品的1200元转账给余某某。余某某随后以1170元价格向“地某”(具体信息不详)购买毒品并于次日将该毒品通过申通快递(单号772009054******)邮寄到魏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路**号**公寓丰巢柜。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申通快递**快递点查获该快递。后民警于2020年8月11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雅苑**抓获被告人余某某。

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重量为1.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