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茶亭村缪家围湾猪圈旁空地,向张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6颗。当天20时许,再次在上述地点向张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5颗。事后张某某用微信向被告人余建转账人民币1000元。次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新洲区汪集街茶亭村缪家围湾某某某家中准备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对被告人余某某及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某某某进行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据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侦大队缉毒中队对本辖区近三年打处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麻果”称量分析,每颗毒品“麻果”平均重量为0.096克/颗,被告人余某某此次所贩卖的毒品重量为1.0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现场尿液检验告知结果笔录、手机微信截****;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抓获现场照片、补充侦查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秋生
检察官助理:董沙琪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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