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至本区幸福湾西侧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卢凡(另案处理)贩卖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及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获毒资人民币100元。随后,卢凡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黄某某,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及黄某某,并从黄某某身上查获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及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1袋。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23克,公安机关对查获毒品均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手机转账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7.被告人余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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