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醴陵市人,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醴陵市**镇**村**组,现住醴陵市**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余某某在醴陵城区****小区从“老根”(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处以400元购得约0.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天下午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视频联系被告人余某某欲购买冰毒,后被告人余某某在醴陵市**镇乐家居委会醴茶高速桥下以300元将其中的约0.35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月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