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号摆放自动麻将桌1张,为金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熊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麻将牌2副、扑克牌2副及人民币2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维娟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661***、159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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