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9年10月期间,周某某(已判决)在自己位于**镇**村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码民艾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投注,周某某共接受投注412期,收受投注金额共计45万余元。期间,周某某将接受投注的15万余元码单上报给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给周某某按照码单金额的12%进行返利。之后被告人余某某将接受周某某的码单和自己的赌博投注报给上线邓某某(已判决),并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三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退赃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周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价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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