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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某某甲或某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6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浦北县**街道**村**号,住浦北县**街道**园****。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微信昵称叫“168”的人在位于浦北县**街道**路其自家经营的**早餐店内,收取陈某甲、陈某某、陈某乙等多名人员六合彩码钱,并从中收取相应的提成。经统计,余某某共收取六合彩码钱77592元,获利503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余某某的手机、账本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陈某甲、陈某某、陈某乙等证人证言;余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检察官助理李晓霞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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