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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铲车在平整宜城市小河镇朱市社区平安路的一沙场时,由于驾驶的铲车熄火,造成铲车发生溜车,铲车在溜车时将丁某甲居住的房子院墙撞倒,倒塌的院墙将丁某甲压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张某某、陈某某、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了被害方谅解。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347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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