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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开始,被告人余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1-3分不等月息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信息,向同乡同事、社会人士等吸收存款。到2016年9月止,被告人余某某共向黄某乙、黄某甲等65人(目前查实)非法融资本金人民币1461.0271万元,已归还本息合计人民币193.104万。

2016年9月,因被告人余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欠款,各融资参与人向广丰区公安局报案,广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7月30日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余某某归案后对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控告状原件、复印件、广丰区公安局桐畈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查询、广丰区公安局函件、抓获经过、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查封决定书、(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案件相关资料、中国太平洋人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2019年12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借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甲、俞某某57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3分不等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64人吸收存款1461.0271万元,数额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肖连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材料8页,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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