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4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务农,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存储、持有枪支弹药罪,2020年7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一直持有其父亲遗留下的一支疑似枪支。2020年5月25日,长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余某某住宅依法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疑似黑色火药等物品。2020年7月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七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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