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余海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乡**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和2020年8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海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和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海生违反宣汉县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部规定,在进行口服美沙酮溶液治疗时,多次将美沙酮溶液吐入矿泉水瓶中,将违法获取的美沙酮溶液非法持有和贩卖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余海生私自将装满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矿泉水瓶放在其上衣口袋里,从宣汉县乘车来到达州市通川区黄龙寺农贸市场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称重,该矿泉水瓶内溶液重量为333.73克。后经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瓶溶液中含有美沙酮成分。
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余海生将违法获取的美沙酮溶液从四川省宣汉县带至达州市通川区,在通川区**街南洋大酒店内,将一瓶净重356.81克美沙酮溶液贩卖给购毒人员何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经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溶液中含有美沙酮成分,含量为0.1%。
被告人余海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两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称重记录、******病人每日用药和缴费一览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吸毒信息详情和病历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余海生的供述;3.辨认笔录;4.证人廖某某和何某某的证言;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海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海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海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海生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海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海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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