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余金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09年3月被八里湖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7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金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九江市浔阳区沃尔玛超市附近将被告人余金勇抓获,并在其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07克,后在其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的住所内查获毒品美沙酮190.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搜查照片、称重照片、人口信息表;2.被告人余金勇的供述与辩解;3.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金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金勇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6.07克、美沙酮190.6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金勇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金勇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