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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民警接到涉毒案件举报线索后,于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至武汉市新洲区**街**号被告人余某某住所,查获被告人余某某及所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冰毒)2包。经称量、取样并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片剂和晶体颗粒共计净重33.79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定证书等书证;3.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4.毒品检验报告;5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查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非法持有,所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3.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再英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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