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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吸毒,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吸毒人员范某甲位于本区天河街中兴路163号的家中二楼卧室内,与范某甲(另案处理)及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范某乙(另案处理)至范某甲家中。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范某甲家中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及范某甲、杨某某、范某乙抓获。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余某某带至房屋一楼出门时,被告人余某某将其随身携带的塑料吸管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60颗扔至屋外菜地内,公安民警在菜地内查获被告人余某某扔弃的毒品。经称量,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计16.1克。公安机关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范某甲、杨某某、范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7.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黄思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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