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0日被綦江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31日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次日解除行政拘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文龙街道青龙街78号“新疆棉花店”旁的人行道上,将被告人余某某截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袋(净重19.1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两袋(共计14颗,净重1.29克)。
2020年11月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余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渝公鉴(毒品)[2020]3236号检验报告,证实余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在本区文龙街道青龙街78号“新疆棉花店”旁的人行道上被民警查获时,随身携带共计20.44克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3.到案经过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余某某有犯罪前科及吸毒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以携带的方式持有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0.44克,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张 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提讯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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