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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当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凌晨5时30分许,在长江武汉沌口段通顺河官莲湖大桥水域,使用禁用的“地笼网”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与武汉市汉南区渔政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地笼网”2具,河虾、刀鳅等渔获物共计7.365千克。上述渔获物已全部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地笼网、渔船、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武汉市汉南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查获经过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放生记录、武汉市汉南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实施2019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被告人指认捕捞水域图等书证;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32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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