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6********,傈僳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无前科。
本案由迪庆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迪庆州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8日,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维西县**镇***村跟一个不知名的人以6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一只猕猴后带回家中饲养。饲养过程中,因猕猴一只手受伤,爪子自行断落,之后该只猕猴放跑了,余某某将断落的猕猴爪子风干后挂在钥匙上。经鉴定,爪子来源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猕猴爪子1个;2.书证: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某对收购野生动物猕猴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康
检察官助理:刘先丽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70****。
2.随案移送文书、证据卷二卷共12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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