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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余**,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村**组,住**县**镇**村**组,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县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通告》:**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通告有效期3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余**到**镇**村**组附近的田里使用手电筒照射的方式抓捕了一只田鸡(蛙类),装在其随身携带的白色网袋里。2020年6月20日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抓捕的蛙类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余**主动到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一个、白色网袋一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4.被告人余**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

检察官助理:胡XX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证物手电筒一个、白色网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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