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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8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路**号附**号,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行船至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光芒村3组小地名马桶坝附近的东里河河段放置三副渔网。次日2020年6月5日4时许,余某某再次前往上述水域收取渔网,共计获得渔获物33尾重5.2千克,其中一条胭脂鱼重为0.1千克,下船起岸时被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发现,余江东弃船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中有一尾系胭脂鱼,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案发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已将作案工具及渔获物扣押。目前作案工具及其他渔获物已被销毁,涉案胭脂鱼扣押于开州区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案发地点卫星定位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西大司鉴(2020)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渔具认定意见;

5.现场勘验、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 年 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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