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当场发现被告人余某某在其自家菜园内种植大量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遂对疑似罂粟植物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50株。后民警依法将该疑似罂粟植物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本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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