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某在鄱阳县**镇**村经营小卖部,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余某某多次从**镇**批发部进购香烟,并对外销售。因顾客对香烟的品种、数量需求量大,余某某便在微信上找到销售香烟的“**,朵朵”(微信名称,另案处理),自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余某某在微信上共向“**,朵朵”购买硬中华、软中华、芙蓉王(印尼专供)、利群(新版)、双喜(软)、南京(炫赫门)、云烟(中支大重九)等十几种品牌香烟在自家店内销售,共计66920元。
2020年5月5日,鄱阳县烟草专卖局在余某某店内查获了硬中华、软中华、芙蓉王(印尼专供)、利群(新版)、双喜(软)、南京(炫赫门)、云烟(中支大重九)等19个品种共计81.8条卷烟。2020年5月9日,鄱阳县烟草专卖局在邮政快递中心查获余某某在网上购买的10条利群(新版)卷烟。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被查获的香烟中芙蓉王(印尼专供)、利群(新版)、双喜(软)、南京(炫赫门)、中华(软)、云烟(中支大重九)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案发后,余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缴纳了3万元罚没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曹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蓉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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