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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5时许,瑞丽市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轿车,当场从车内查获红塔山卷烟600条、翻盖红塔山卷烟(经典100)50条。经鉴定,价值38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陇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同年12月17日被陇川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20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同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施甸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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