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告人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乐平人,家住乐平市后港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28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余某某在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农田周边杂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将生长在**村“段家桥”田边上的一棵樟树予以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樟树属香樟,数量一株,立木蓄积0.0995立方米,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6月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驻人口详细、判决书、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樟树一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琴

检察官助理:胡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