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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街**号**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补充调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朱某某以朱某某经营布料生意购布料为由,向浙江青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原青田县**支行)申请贷款,借款金额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8日至2016年7月20日,借款人朱某某,担保人余某某。余某某、朱某某在办理贷款时,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的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并在虚假的申请贷款资料上签字,从银行贷取1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余某某以及朱某某无力偿还借款,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达15万元人民币。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罪犯冯某某(已判刑)以冯某某经营布料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浙江青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贷款,借款数额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0日,借款人冯某某,担保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罪犯冯某某在办理贷款时,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的结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在虚假的申请贷款资料上签字,在获得银行借款后交由余某某支配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余某某、罪犯冯某某无力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侦查报告、抓获经过、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结婚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婚姻登记记录查询复函、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缴款凭证、内部通报、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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