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余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乡**村**号,住顺昌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间,被告人余某以人民币30000元从某某村民俞某某处购买顺昌县某某乡某某村***林班**大班070、080小班(二类),**林班**小班(山定),土名“某某山”山场的杉木,之后被告人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将该山场的杉木全部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材全部运输到其经营的某某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材出售,得赃款336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4.7510立方米。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洋墩森林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余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林权证,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扣押赃款笔录、清单、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俞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平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