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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丁某乙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丁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告人余某乙携带强光头灯、热力感应仪和猎犬灵缇驾车到天门市佛子山镇刘巷村10组田间狩猎,被告人余某甲邀约被告人余某丙、丁某甲和丁某乙一同前往,由被告人丁某甲带路,五人轮换背着强光头灯利用猎犬灵缇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获猎物3只。后五人狩猎完在返回车上的时候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扣押猎物3只,强光头灯3个、电瓶3个、热力感应仪器1台。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3只动物分别为:貉、麻雀、白头鹎各一只,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湖北省林业局文件鄂林护【2018】170号、说明、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2.证人余某丁的证言;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丁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丁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丁某甲分别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丁某乙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34293****。

被告人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2690****;

被告人余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17195****;

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9737****;

被告人丁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67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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