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系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83********,高中文化程度,职业:承包工程,户籍所在地:江西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现住址:江西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2010年因赌博被广丰区公安局处以五百元罚款;2011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广丰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2年因赌博被广丰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2012年因赌博被广丰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2013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广丰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0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系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从事空调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0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因家庭纠纷和被告人余某乙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余某甲用手将余某乙的左手扭到后背处,造成余某乙左肩关节脱位,余某乙用脚踢打余某甲的腹部,造成余某甲左侧7、8、9、10肋骨不完全骨折,余某甲、余某乙的伤情经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2份、余某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1份、凭证若干、刑事和解协议书1份、刑事谅解书2份等书证材料;2.证人余某丙、余某丁、吴某某、、余某茂、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余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被告人余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余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甲和余某乙互相谅解,二人均认罪认罚,余某甲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余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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