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现任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村委会**村村长,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委会**村水**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杰**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今年春节期间,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村委会**村村民偶尔会去余某已家进行聚赌。2020年2月11日、2月16日,该村村民又到余某已家聚赌,余某庚到场参与赌博,期间,余某庚叫在场的余某陆帮忙拍摄几张现场赌博的照片,余某辛了照片后通过微信发给了余某庚。随后几天,余某壬余某已拍摄的赌博照片被人编辑配上文字并夸大事实在网络上曝光,举报余某已等人在疫情期间在家聚赌,造成参赌人员输掉巨款引发家庭矛盾等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2月18日,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海陵派出所接到网络匿名举报称:**镇**村委会**村余某已家有人在疫情期间聚众赌博。经依法调查,该局办案民警于2020年2月20日查处了参与赌博人员余某已、余某甲、余某癸、余某乙、余某壹、余某柒、余某捌、余某玖、余某贰、余某叁、余某拾、余某肆等12名违法人员,并依法对上述12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因上述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余某甲等11名违法人员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余某已因年满70周岁,对其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
次日凌晨1时某某,12名违法人员被释放,与在海陵派出所外探视、等候的数十名村民一起返回**村。回到**村约凌晨1时30分,被查处的12名参赌人员以及各自家属在村口聚集在一起,大家怀疑是同村村民余某拾壹、余某庚、余某陆举报他们的赌博违法行为,并夸大事实在网上曝光,于是被告人余某甲带领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以及其他参赌人员、家属一起去到余某拾壹、余某庚、余某陆的家中找他们讨要说法。
在余某甲带领下,余某乙、余某丙以及其他人员(加上围观的群众有几十人 )先步行到余某陆楼下聚集,以“叼你妈!”、“叼你老婆!”等言语辱骂余某陆及其家人,持续了约1分钟。余某陆及其家人躲在家中不敢应答。凌晨1时40分左右,余某甲带领余某乙、余某丙和其他人员共几十人去到余某庚、余某拾壹家门口(两家相邻)聚集,对余某庚、余某拾壹及他们的家属以“村霸”、“强奸犯”等词语进行辱骂、咒骂,并以“拖其出来!打其!斩其!斩其全家!”、“斩了其瓜子园,并了其!”等言语进行威胁、恐吓,持续了约20分钟。余某庚、余某拾壹及二人的家人躲在家中不敢出面应答。当余某拾壹家属在自家二楼阳台用手机拍摄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等人的辱骂行为时,遭到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等人更加激烈的辱骂、咒骂、威胁、恐吓。凌晨2时02分,现场人员陆续离开。在返回途中,经过余某陆的家门口,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等人又对余某陆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咒骂。当日中午11时某某,余某甲又纠集余某乙、余某丙等数十名村民,在**村办公楼前面广场榕树下对余某陆进行质问,问余某陆是否拍摄余某已家中聚赌时的照片。期间,主要是余某甲和余某乙对余某陆进行质问。在余某甲、余某乙和其他村民的质问下,余某陆承认是余某庚让自己拍摄了余某已家中聚赌时的照片,并通过微信发给余某庚的,但是他不知道他所拍摄的照片为何会在网络上曝光。大家知道是余某庚指使余某辛摄照片的,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等约20名村民要求余某伍他们一起去找余某庚对质。因余某庚没有在家,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等20名村民又在余某庚、余某拾壹二人的家门口聚集,对余某庚、余某拾壹及他们的家属进行辱骂、咒骂。
事后,被害人余某陆对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对他们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被告人被抓经过。2、视频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纠集多人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5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均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十一册。
3、光盘十九张。
4.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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