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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等人串通投标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号。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月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3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25日,福清市**镇**村决定对公共项目***区填土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同年10月2日,**村委在村部三楼会议室开展公开招投标,竞标规则为:以最高土石方每平方米人民币13元的底价进行公开竞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在招投标现场,有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等80多人参与投标,其中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已事先串联,不管谁中标,工程都一起承建。为了以最高价格中标,攫取该工程最大利润。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同案人余某戊等人在投标会现场向其他竞标者许诺,愿意退出竞标者,每人可分得人民币500元的补贴,后参与投标人员均同意先推举余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唯一竞标人,以最高价中标,由余某某与村委签定***回填土协议。被告人余某乙、同案人余某戊等人在现场进行登记、发钱,有60余名竞标者每人领取了人民币500元后退出竞标现场。剩下的25名竞标人,采取抓阄的方式再淘汰部分竞标人,只有被告人余某丙、余某丁、余某甲与余某庚(另案处理)、余武入围,余武入围后将入围资格以人民币2000元转让给余某己(另案处理)。经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等人提议,被告人余某丁、同案人余某庚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退出竞标,同案人余某己分得人民币1万3千元退出竞标。最终,由被告人余某甲一人中标。之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与余占得等人合股对**村***区填土工程进行施工。***区填土工程结束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丙等人从**村委领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6万8614元,其中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万2500元。

2018年10月24日、29日、30日、31日,被告人余某乙、余某甲、余某丙、余某丁分别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7日、8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2.5万元、2.5万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行政暂扣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余乃盛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相互串通,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排除竞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某丁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号,电话:1530007****;被告人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号,电话:1863585****;被告人余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号,电话:1385907****;被告人余某丁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计5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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