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92********,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9********,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梯**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94********,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1********,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梯**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甲组织、安排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房加工、储存假冒ROLEX(中文名:劳力士)、PATEK PHILIPPE(中文名:百达翡丽)、OMEGA(中文名:欧米茄)、Jaeger-LeCoultre(中文名:积家)、LONGINES(中文名:浪琴)、TISSOT(中文名:天梭)、CARTIER(中文名: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
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楼的楼梯间将正准备外出送货的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抓获归案,当场从三名被告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假冒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73只以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银行卡2张。随后,公安人员在**街**号**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同时在**房、**房分别缴获假冒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装配工具、销售单以及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本案现场缴获的OMEGA等品牌手表及手表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被侵权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经统计,被告人余某甲等人自2019年5月至11月间,共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人民币35110元,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合计人民币7268元;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917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40115元;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3855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25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及装配工具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物业租赁合同及销售单据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1册,内有光盘37张。
3.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917只、手表配件38550个,以及装配工具、销售单、送货单、手机、平板电脑、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13565.36元)等涉案物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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