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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等盗窃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余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海民,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准,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余庄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张某某、张海民、吕某甲、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张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共同在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何日君酒店正在施工的建筑场地,盗走何日君酒店用做装修的10块电梯铝挡板,后由张某某、余某某两人以1600元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铝挡板价值人民币6710元。

2017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张某某、张海民、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共同在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交警七大队门口,将交警七大队放置在大门口的一个电力变压器进行拆卸,把变压器内的三个铜芯盗走。2017年7月31日4时许,六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并在张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上缴获三个涉案铜芯。经鉴定,被盗铜芯价值人民币7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张海民、吕某甲、吕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代理检察员:詹晶

2018年212

附:

    1.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张海民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吕某甲、吕某乙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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