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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等4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村委**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2月8日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杨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2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甲邀约杨某甲一起开彩球,杨某甲又邀约余某乙,杨某甲和余某乙协商同意后又邀约王某某,四人协商同意后,由王某某垫资购买设备开设赌场。设备齐全后四人将彩球摆在金平县**镇**村村委**组余某乙家二楼房间,利用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发开彩球的小视频及照片,在微信群内发布赌博的方式方法,并用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收支赌资。在余某乙家开设赌场至2019年5月份左右,四人又将赌场转移至新村村委会涵洞村民小组余某甲家楼顶房间,以同样的方式方法开设赌场及运转。在余某甲家开设约半个月左右后,余某乙、杨某甲、王某某三人停止合伙开设赌场,并将一套赌博的彩球设备转给余某甲,四人清算开设赌场盈利所得赌资,余某乙、杨某甲、王某某、余某甲四人分别获利约5000元左右,余某乙、杨某甲、王某某退出。2019年7月15日开始,余某甲利用同样的赌博方式在其家楼顶开设赌场,并请古某某、余某丙到现场帮忙开彩球机及其运作,余某甲支付给古某某、余某丙相应的报酬。赌场开设至2019年8月12日,余某甲被现场抓获,余某甲自己开设赌场期间获利约36000余元。

经查,余某甲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319000200********的银行卡上有20626.63元,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已随案移交);余某甲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319000001********的银行卡2019年8月15日被取走的20000元赌资,余某甲妻子杨某乙已于2019年9月10日上交公安机关(已随案移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乒乓球、彩球机、空气压缩机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余某丁、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杨某甲、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金平县看守所;

2.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387387371、被告人余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1363****、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6948****。

3.案件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散件材料共5页;

3.《量刑建议书》1份,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杨某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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