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608160613,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余某乙,男,1988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812110613,傈僳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余某甲约了被告人余某乙去缅甸玩,第二天两人骑着摩托车从怒江州福贡县出发到缅甸,路上遇到有缅甸人(具体身份不详)卖熊掌,余某甲就约余某乙买了熊掌到维西县出售赚钱,两人各出资一半,以228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只熊掌后回到福贡县家中,后两人买了两个牛胆,并将猪胆汁灌入牛胆内准备冒充熊胆跟着熊掌一起出售。2019年12月2日9时许两人乘坐余某甲的摩托车携带熊掌和“熊胆”出发来到维福二级油路的碧罗隧道口,因隧道不通车就徒步翻山到维西县***乡**村,搭乘了一辆摩托车到维福二级油路桥边,后又搭乘面包车到达维西县城,并在**镇**街**酒店***房间住宿休息。后余某甲联系了以前背草果认识的余某丙,让其过来看熊掌和“熊胆”,余某丙来到**酒店***房间后,余某甲告诉其4000元可以买2只熊掌、1个熊胆,因价格便宜,余某丙担心是假的就未购买。2019年12月2日22时许,二人担心熊掌坏掉就出门想找个地方冷藏熊掌,在酒店门口被正在巡逻的维西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只疑似熊掌为食肉目熊科棕熊属黑熊,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Ⅰ级濒危野生动物,4只熊掌来源于同一个体,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2只疑似熊胆为偶蹄目牛科牛,属家养动物,无保护级别,无法核算其经济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熊掌4只、牛胆2个;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丙、余某丁的证言;4.鉴定意见:对涉案熊掌、牛胆种类、保护级别、价值的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Ⅱ级保护、Ⅰ级濒危野生动物黑熊熊掌4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雪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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