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56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义乌市**镇**村**村**号,2008年12月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8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义乌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1月24日以来,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在义乌市**镇**村**村**号的家里开设赌博场面,并从中抽头获利。同年2月19日21时许,参赌人员余某丙、余某丁、李某甲、斯某甲等人在该赌博场面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当场查获,涉案赌资达现金人民币66800元。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通过开设赌场已累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现已扣押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
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于2020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赌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
2、参赌人员余某己、潘某某、斯某乙、余某庚、斯某甲、余某辛、余某壬、陶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倪某某、余某丁、余某丙的证言,证人余某癸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的供述;
4、现场强制措施(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为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场地,并中从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某甲、周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义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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