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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孙某某盗窃、余某乙、储某某、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安徽省金寨县******户籍:安徽省金寨县******因职务侵占罪2013年10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初中,住安徽省金寨县**区**村**组(户籍:安徽省金寨县**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0********,汉族,小学,住梅山镇金寨县**南侧(户籍: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汉族,初中,住金寨县**镇**馆**栋**单元**楼(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小学,住金寨县**镇**村(户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2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余某乙、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初一天夜里,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驾驶号牌皖N2G591的车辆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早冲光伏电站,将光伏电站堆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2019年5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驾驶号牌皖N2G591的车辆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早冲光伏电站,将光伏电站堆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余某甲以11元/斤的价格将两次盗窃的电缆线均卖给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并用微信共计支付给余某甲35200元,余某乙又将该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储某某,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并将钱款给付余某乙。

二、2019年5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驾驶号牌皖N2G591的车辆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早冲光伏电站,将光伏电站堆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余某甲以10元/斤的价格将盗来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明,郭某某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让丈夫冯某甲用微信支付给余某甲13600元。

三、2019年6月2日夜里,被告人余某甲驾驶号牌皖N2G591的车辆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早冲光伏电站,将光伏电站堆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余某甲将盗来的电缆线卖给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支付给余某甲11000元。

四、2019年6月17日夜里,被告人余某甲驾驶号牌皖N2G591的车辆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早冲光伏电站,将光伏电站堆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次日晨,余某甲10元/斤的价格将盗来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让儿子冯某乙用微信支付给余某甲4200元,随后金寨县公安局在郭某某收废品处将该电缆线查获计428.85公斤。

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甲等人盗窃的电缆线价格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价格人民币134295元;被告人余某乙、储某某涉案人民币66601元;被告人郭某某涉案人民币67694元。

被告人孙某某退赃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退赃50000元;被告人储某某退赃50000元;被告人余某乙退赃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照片固定);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判决书,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报价单、采购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退赃条具等;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郭某某、余某乙、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余某乙、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0月14

附:

1.被告人余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余某乙、储某某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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