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甲、张某某等4人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等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79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寨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房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0********,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房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12月26日、2016年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4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2009年9月4日,被告人余某甲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虚构自有资产情况,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任**信用社信贷员,没有对余某甲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为该笔贷款办理审批通过的相关手续,致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余某甲发放了50万元贷款。至2015年10月19日,该笔贷款未归还。

(二)200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余某甲以余某乙的名义,虚构收购芝麻及自有资产,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申请贷款4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任**信用社信贷员,没有对余某乙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为该笔贷款办理审批通过的相关手续,致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余某乙发放了30万元贷款。至2015年10月19日,该笔贷款未归还。

(三)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房某甲虚构贷款用途及自有资产,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任**信用社信贷员,没有对房某甲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为该笔贷款办理审批通过的相关手续,致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房某甲发放了50万元贷款。至2014年12月10日,该笔贷款尚未归还252000元。

(四)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房某甲以房某乙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及自有资产,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申请贷款1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任**信用社信贷员,没有对该笔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为该笔贷款办理审批通过的相关手续,致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房某乙发放了15万元贷款。2010年6月13日,房某甲还款2万元,以上述手段续贷13万元。至立案前,该笔贷款未归还。

二、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朱某某任临泉县**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上负责调查贷款真实性及经办贷款的便利,使用他人身份冒名贷款,由自己实际控制使用;将他人向其偿还的贷款挪用不入账。合计24.19万元。

(一)2004年5月22日,朱某某冒用孙某某的名义,贷款2万元,被其挪用。

(二)2007年1月13日,韦某甲给朱某某3万元,偿还其以韦某乙名义的贷款,朱某某收到后,没有入账挪作他用。

(三)2007年5月20日,朱某某冒用韦某丙的名义,贷款4.9万元,被其挪用。

(四)2007年9月16日,秦某某贷款4万元,朱某某使用其中的3万元,挪作他用。

(五)2011年12月6日,韦某丁向向朱某某偿还贷款,朱某某收到2.89万元,没有入账挪作他用。

(六)2012年10月6日、2013年9月10日,韦某戊向朱某某偿还贷款,朱某某收到5.4万元,没有入账挪作他用。

(七)2005年,房某丙贷款4万元,朱某某使用其中的2万元,挪作他用。

(八)2004年11月,韦某戌贷款2万元,朱某某使用其中的1万元,挪作他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贷款资料、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房某乙、韦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房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房某甲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4.19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