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甲、江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镇**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福建省泰宁县**镇**室。

被告人江某甲,男, 1978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江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甲、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江某乙(已判决)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通知到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江某乙因害怕公安机关查获其存放在被告人余某甲老家的改装射钉枪,遂让办案的辅警江某丙(另案处理)帮忙通知被告人江某甲转告余某甲赶紧将其存放在余某甲老家的改装射钉枪扔掉。2019年9月6日上午,江某甲收到辅警江某丙传出的信息后,将江某乙的要求转告了余某甲,余某甲为了帮助自己和江某乙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江某甲将存放在其老家二楼的改装射钉枪和弹药丢弃,江某甲将改装射钉枪拆成射钉枪、枪管两个部件和弹药一起分两处丢弃之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江某乙、江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甲、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辩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江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枪支1支而予以窝藏、转移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江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江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镇**室;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