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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许某乙聚众斗殴罪)(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余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家属**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许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许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7日晚,被害人叶某某和江某某等人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大转盘附近“霹雳火”KTV店包房内娱乐期间,因不满服务而掀翻房内茶几,继而没结账就离开现场。“霹雳火”KTV店的工作人员将该情况告知了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遂电话纠集杨某某、邓某某(二人均已判决)、被告人许某乙、余某甲等人到现场处理。之后在“霹雳火”KTV门口,杨某某、邓某某、余某甲、许某乙等人手持铁管与叶某某、江某某等人进行打斗。在斗殴过程中,邓某某用枪打中叶某某的左腹股沟二枪、右小腿一枪,导致叶某某静脉断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许某乙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余某甲、许某乙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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