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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邝某甲等非法拘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

被告人邝某甲,男 ,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件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均于2020年2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邝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6时许,正值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被告人邝某甲罔顾禁令,在其经营的台山市**镇**村委会**山庄聚集人员娱乐及打麻将。台山市**镇**圩居委会治保主任朱某甲得知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聚集的人员驱散并对多名参赌人员训诫处理。

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邝某甲对被害人朱某甲的举报怀恨在心,遂伙同被告人余某甲、陈某甲,由邝某乙(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搭载三人去到台山市**镇**村一养殖场处,将被害人朱某甲强行推上车,带至台山市**镇**村委会**山庄的一间房间内。期间,对被害人朱某甲进行殴打、侮辱,并将其上衣脱光,再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致被害人朱某甲受伤并低烧(体温37.8度)。持续一个多小时后,当日23时许才将被害人朱某甲放回。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甲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甲、邝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3、证人邝某乙、陈某乙、陈某丙、余某乙、杨某某、谢某某、余某丙、余某丁、徐某某、邝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朱某乙、邝某丁、邝某戊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邝某甲、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实施软暴力等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余某甲、邝某甲、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灿荣

温敏聪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邝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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