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5********,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5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31分,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粤D4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澄海区莲下镇莲凤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莲下镇上村路段时,碰撞同向前面由被害人贾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造成贾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同日3时多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投案。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mg/100ml;贾某甲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贾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D45****号牌轻型货车的右前端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左后尾端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贾某甲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余某丙、余某乙、贾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甲系自动投案,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杰
2020年7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预审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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