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池县人,户籍在甘肃省华池县**乡**村**组**号,无业。2018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余某甲以给被害人赵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赵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同年10月30日,赵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将信用卡邮寄给余某甲,余某甲又以提升额度为由骗取了赵某某的信用卡密码,余某甲用该信用卡分三次刷出现金9978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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