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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家庭住址儋州市**镇**期**栋**,现租住儋州市**镇**花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 月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甲在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糖厂**楼**栋**楼、儋州市****花园****房等地实施信用卡贷款逾期还款诈骗。被告人余某甲购买电话卡、电脑、解码器及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360群发短信软件向被害人发送信用卡账单逾期未还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信以为真后,拨打短信预留的手机号码与余某甲联系,余某甲遂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处理信用卡贷款逾期事项为由,窃取、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支付验证码等信息后,将上述信息通过QQ(QQ号31397****、45191****)发送给QQ昵称为“老某某”、“五某某”的通道商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通道商扣除提成后,将剩余钱款交给余某甲。余某甲共诈骗人民币11795.17元。

余某甲诈骗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袁某某收到被告人余某甲发送的信用卡账单逾期未还的虚假信息,便用手机(号码1810915****)拨打短信预留的电话号码1470121****与被告人余某甲联系,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盗刷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4999.17元,平安信用卡内的3688元,陕西信合银行卡内的108元。被害人袁某某被骗款合计8795.17元。

2.2020年2月1日15时许,被害人伊某某收到被告人余某甲发送的信用卡账单逾期未还的虚假信息,便用手机(号码1369135****)拨打短信预留的电话号码1824904****与余某甲联系,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盗刷伊某某北京银行卡内的3000元。

2020年2月2日17时许,儋州公安民警在儋州市****花园**栋车库抓获余某甲,随后民警在余某甲租住的**花园**栋**房扣押其持有的VIVO牌手机1部、OPPO牌手机 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解码器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OPPO手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解码器1台;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手机短信截图、QQ截图、短信模板内容、通话清单、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账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伊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含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共盗刷他人信用卡11795.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甲具有劣迹及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定从重处罚。被扣押的VIVO手机1部、OPPO手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解码器1台均系作案工具,建议法院予以没收,被告人余某甲违法所得11795.17元,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青

检察官助理:杨 蝶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扣押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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