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251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泸溪县**镇**社区**酒店对面,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2月2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19时左右,余某甲在浦市**村余某乙家中喝酒后,驾驶甘******号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泸溪县X040线由浦市镇**村驶往浦市镇城区方向,20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泸溪县**镇**村路段时,撞到米某某停靠在公路上的无号牌农用车车厢左边尾部,造成余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处警后民警提取了余某甲静脉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105.6170mg/100ml(详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596号)。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于2020年07月23日在泸溪县**镇中心卫生院被抓获到案并继续住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通知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片、泸公交认字【2020】第31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秦某某、余某乙、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596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目前处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镇**社区**酒店对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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