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公寓**栋**室,居住地为景德镇市珠山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罚款,2011年3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26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景德镇市公安局行政罚款3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7点多,被告人余某甲喝酒后无证驾驶赣H*****红色宝马汽车沿景德镇市珠山区翠云路行驶至曙光路交警三大队隔壁通道内,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测,余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5mg/ml。
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余某甲驾车照片、抓获照片、呼气检测单、赣HH7880红色宝马车行驶轨迹、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江某某、余某乙、肖某某、桂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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