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镇**村**村**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吴桥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白色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自京台高速吴桥段由北向南行驶冀鲁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沧州支队吴桥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有酒精含量(检测仪只显示是否有酒精,但不显示含有酒精的数值)。被告人余某甲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余某甲驾驶车辆时高速监控抓拍照片2张、余某甲人员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3.证人余某乙的证言;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