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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组26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银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西公路313km+700m( 庆城县**镇**街道)处时,与在此处左转的倪某某驾驶的甘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致其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9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9mg/100ml。

2019年12月26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 22821420190001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余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倪某某韩某某余某乙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格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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