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住郧西县**乡**村**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C****Z号小型轿车从郧西县关防加油站往关防乡政府方向行驶,行至关防乡集镇上湖线45KM路段处被郧西县公安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余某甲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带至关防乡卫生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血液进行提取。2020年7月1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顺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余某甲取保候审于郧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8727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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