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19〕127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瓮安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户籍登记住址贵州省瓮安县**乡**组,案发时住贵州省都匀市东来尚城3栋一单元301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在都匀市三线博物馆熊猫酒吧门口的宵夜摊闹事,并殴打宵夜摊店主王某某,王某某报警。都匀市特巡警大队民警余某乙接110指令后带辅警处警,并呼叫其他巡逻组协助,在滋事现场,余某甲不顾劝阻不断谩骂威胁,扬言要杀民警。23时10分许,余某乙指挥辅警将余某甲带至贵J****警号警车后,驾驶警用摩托车跟随警车执行出警任务。在将余某甲送至沙包堡派出所路途中,余某甲出手袭击了执行出警任务的辅警谢某某、杨某某,殴打到了谢某某头部。余某乙见警车停驶,便赶到警车上与辅警共同将余某甲人控制,移交至沙包堡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图片说明、CT扫描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余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手机拍摄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酒后滋事被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辅警带至派出所途中,辱骂威胁、暴力殴打出警人员,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元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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