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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和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余某甲出资租赁了该公寓601房。之后,余某甲和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在601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601房内抓获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当场起获白色晶体1包(重0.82克),扣押余某乙吸毒工具塑料袋1个、锡纸1卷、吸管10支、自制冰壶1个。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粉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察官: 陈智斌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8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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