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余某乙、曾某某、欧某某、胡某某在其位于威远县**镇**号楼**单元**号的住宅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0时许,上述人员被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出警民警在余某甲家中现场搜查出吸毒工具“冰壶”一个、有疑似冰毒残留物的锡箔纸两条。经鉴定,吸毒工具“冰壶”和锡箔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吸毒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1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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